趙國品繪(人民視覺)
大西北網(wǎng)7月9日訊 被稱為“好人法”的《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以下簡稱《保護規(guī)定》)近日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8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將為“活雷鋒”撐起一把保護傘,誣告陷害救助人將擔責。
“助人為樂本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只是近年來,人們社區(qū)意識逐漸淡薄,鄰里、家鄉(xiāng)等觀念慢慢弱化。市場機制下,功利思想發(fā)揮得淋漓盡致,大家在為人處世的時候,多半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中山大學公益?zhèn)鞑パ芯克芯繂T周如南說。
規(guī)定全文不足700字
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
據(jù)悉,深圳此次出臺《保護規(guī)定》旨在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該規(guī)定全文僅10條,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規(guī)之一,但卻被網(wǎng)友稱贊為“微規(guī)定,開先河,保義舉”。
《保護規(guī)定》明確了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fā)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tǒng)。
“此前由于缺乏專門立法,當被救助人狀告救助人時,很容易將救助人當作侵權人對待。”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常理和證據(jù)面前,法官判案必須依據(jù)證據(jù),深圳此次立法,在結合社會熱點基礎上,做出新的嘗試和探索。該規(guī)定的出臺一方面回應了大眾的呼聲,反映了群眾的需求;另一方面則是國家法律的地方細化,將相關條款集中以條例形式出現(xiàn),有助于法官依法判案。
“在法律的框架下,《保護規(guī)定》保護了救助人的利益,消除了好人做好事的顧慮,減少自‘彭宇案’以來的不利影響。”周如南表示,作為一個地方性法規(guī),深圳從小范圍發(fā)出了信號,希望能在全國推廣。
“誣陷好人”原因復雜
規(guī)定不能完全解決社會助人的道德尷尬,未來仍需完善“證人保護”制度
“《保護規(guī)定》出臺并不能完全解決社會助人的道德尷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問題外,‘誣陷好人’還有非常復雜的原因。”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遇到“誣陷好人”,社會不要一味進行道德譴責,有時部分老人在受傷后“誣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狀態(tài)影響。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發(fā)生遺忘,并產(chǎn)生出固執(zhí)虛假記憶。
“但我們不能要求老人,只能對執(zhí)法者進行要求,讓他們嚴格按照訴訟定性和證據(jù)進行判決,而非依據(jù)輿論和道德。”該負責人認為,在立法層面解決問題之后,如何對待老人,保障其權益仍是重大的社會課題,讓老人在生理和心理及福利制度等多方面得到保障,至關重要。“為什么會有那么多高齡老人獨自外出并摔傷?他們的子女是否盡到責任?”
此外,該負責人指出,“證人保護”也是在規(guī)定出臺后需迫切解決的問題。“為什么現(xiàn)在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怕麻煩?怕打擊報復?怕因作證曠工影響待遇?切實落實證人保護需要有關部門相互協(xié)調,并在制度層面加以完善。”
深圳市民陳先生認為,《保護規(guī)定》更多是提供一個守則和判案依據(jù),“我們的社會更需要道德指引。”
“公益社會出現(xiàn),除了立法保護救助人,我們更應該鼓勵更多的人去做好事。通過語言、輿論去倡導‘舉手公益’。”周如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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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徐壽蘭在等公交車時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鑒定后構成8級傷殘,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彭宇,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2007年9月4日,南京鼓樓區(qū)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
天津許云鶴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車主許云鶴因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被告上法庭。這起被標示為“彭宇第二”的事件,將起自彭宇案而未能收場的關于社會道德滑坡危機的大討論引向高潮。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許云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許云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判決駁回許云鶴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呂紹剛 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