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落馬貪官不是一個人在戰(zhàn)斗 大多都有貪腐“親友團”

時間:2013-05-15 07:21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秩名 點擊: 載入中...
  大西北網(wǎng)5月15日訊 據(jù)北京日報報道:在一些官員的受賄案件中,通常不是官員一個人在“戰(zhàn)斗”,他的妻子、兒子等直系親屬,情人、同學或老鄉(xiāng)等特定關系人,往往也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成為臺前幕后的貪腐“親友團”。近日,針對官員家庭成員或身邊人參與受賄的現(xiàn)象,記者采訪了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偉。他透露,在類似的案件中,實際掌握財產的,多是官員的直系親屬,他們中的部分成為受賄共犯。
 
  不少案件有前妻參與
 
  江偉告訴記者,“親友型受賄”案件占官員受賄案件的比例比較高,“如果再加上情婦、老鄉(xiāng)、同學等,就我的經驗來說,這類案件約占官員貪腐案件的30%左右,尤其是在級別較高、數(shù)額巨大的貪腐案件中。”江偉解釋,由于證據(jù)的原因,很多家庭成員可能并不能被認定為官員貪腐案件的共犯,因此,實際中的比例可能會更高。
 
  在這些案件中,與官員關系特別密切,或官員信任度高的人,如妻子、兒子,往往是主要參與者,而實際掌握財產的也是他們。江偉介紹,妻兒凡是被認定為受賄共犯的,不僅是因為其掌握贓款贓物,主要是因為其與官員具有通謀,有些是事前就參與策劃的,有些是在事中加入的,但是都構成了共犯。“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妻兒是在未知的情況下,被動接受財物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受賄共犯。”江偉說。
 
  從市一中院刑二庭審理過的案子來看,家庭成員參與受賄的,一般都是直系親屬,如妻兒,表親類參與的比較少。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案件都有前妻的參與。“不過,這些前妻有些并不好斷定她們是因感情破裂離婚還是因為其他原因,因為有些案件中,離婚是為了轉移財產或是保護家人。”江偉說。
 
  除了親戚以外,還有官員的情人、同學、老鄉(xiāng)等特定關系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現(xiàn)過情人掌握或部分掌握財物的現(xiàn)象,而同學、老鄉(xiāng)等人在謀利的過程中多數(shù)是行賄人。
 
  成立“扒皮”公司成新趨勢
 
  據(jù)江偉介紹,官員受賄,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還是直接給財物,以“紅包”、感謝費、過節(jié)費等名目。不過,近年來官員犯罪出現(xiàn)了一種新趨勢,即官員的親戚或身邊人成立一個公司,官員利用自己的公權力,把工程項目分給這些關系公司,通過抬高價格,把公款揣入自己兜內。“我們把這樣的方式稱為‘扒皮’,這種行為根據(jù)細節(jié)的不同,有可能被認定為貪污或者受賄犯罪。”
 
  江偉告訴記者,他審理過的國土資源部副司長沙志剛受賄案,就屬于這種類型的案件。2005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開始,沙志剛作為二調辦公室的成員,負責一些項目采購。他利用職務便利,讓某公司中標了衛(wèi)星影像圖的采購項目,并要求中標公司將一些業(yè)務高價分包給自己同學成立的公司。而沙志剛則以占有干股分紅的方式,從其同學的公司拿走數(shù)百萬元的所謂分紅款。這種表面上類似于商業(yè)活動的謀利方式,隱蔽性較高。
 
  “很多官員有一個認識誤區(qū),都覺得自己從事了商業(yè)行為只是違紀,并不覺得自己違法。”江偉說,包括上面那個案例里的沙志剛,也并沒有認清自己的罪行。此外,很多官員有一種心態(tài),認為如果判輕一點也就認了,因為自己畢竟賺了一筆,但一旦判刑較重,官員反而會回到最初的狀態(tài),連罪都不認了。
 
  由于貪污、受賄案件的量刑標準比較苛刻,因此,司法實踐中,家庭成員構成貪污、受賄等案件共犯的,如果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那么量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其他家庭成員也會非常嚴厲。例如某二審貪污案件,在某國企改制過程中,該單位副經理尤某將原國有公司的一筆10萬元款項轉到其妻子的另一家公司賬戶上,并讓其妻子用公司的一張作廢發(fā)票來平賬。因妻子參與程度很高,無法被認定為從犯,同時,二人又都不具有其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最終雙雙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家庭成員犯罪認定較困難
 
  由于現(xiàn)在官員犯罪的手段、形式越來越隱蔽,這類案子在處理上難度也較大,“關于家庭型犯罪的定性就常有爭議,存在好幾個罪名。”江偉介紹,一種是家庭成員和官員構成共犯;另一種是家庭成員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有就是家庭成員利用官員的影響力受賄等。
 
  在法律界,目前關于家庭成員參與貪腐的案件定性也存在爭議。江偉向記者解釋,一些家庭成員涉案的官員貪污受賄案,若要認定家庭成員拿到錢,證據(jù)是充分的;而若要認定其參與共謀、是共犯,那往往證據(jù)不足。“現(xiàn)實中,也不可能僅因拿到錢就推定家庭成員有罪,所以對家庭成員是否有罪的認定比較困難。”江偉舉例,比如家庭成員跟隨官員一起參加別人請的飯局,但不知道飯局的真正目的所在,類似這種情況就無法認定其有罪。而對此,輿論往往會誤解,認為是放縱。但是從證據(jù)的角度,這樣的認定才是客觀的。記者 駱倩雯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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