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司法鑒定收費有了新標準

時間:2013-04-09 21:35來源:鑫報 作者:唐華偉 點擊: 載入中...
“3大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財產案件每件最高不超10萬元
 
  鑫報訊  為推進解決司法鑒定領域存在的多頭管理、多頭鑒定、違規(guī)鑒定以及收費不合理、不規(guī)范等問題,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司法廳制訂《甘肅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確定法醫(y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3大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3大類”以外的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辦法明確,適用于經省司法廳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的行為。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有償司法鑒定業(yè)務。
 
  法醫(y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按《甘肅省司法鑒定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試行)》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法醫(y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以規(guī)定標準為基礎,按上浮不超過10%,下浮不限執(zhí)行。司法鑒定費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并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無《司法鑒定協議書》不得收費,未提供協議規(guī)定的服務應當退回相應費用。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所需鑒定費用應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司法鑒定機構,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辦法規(guī)定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鑒定費用。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鑒定費用。
 
  辦法要求,任何公民和組織發(fā)現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物價、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特別提醒: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但收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比例如下:
 
 ?。ㄒ唬┎怀^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zhí)行;
 
 ?。ǘ┏^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div>
 
 ?。ㄋ模?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div>
 
 ?。ㄎ澹?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
 
 ?。ㄆ撸┏^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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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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