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業(yè)調崗“任性”有員工誠信“松勁”

時間:2020-05-14 12:08來源:大西北網(wǎng) 作者:新華網(wǎng) 點擊: 載入中...
  重慶發(fā)布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法院梳理發(fā)現(xiàn)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出現(xiàn)一些新情況
 
  有企業(yè)調崗“任性”有員工誠信“松勁”
 
  閱讀提示
 
  重慶市高院近日發(fā)布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涉及企業(yè)違法調崗調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資雙方違反職場誠信以及工傷認定等諸多問題。
 
  有智力殘障的勞動者,是否能夠排除其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法院對此給出了否定的回答。這是重慶市高院近日發(fā)布的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智力二級殘疾人王某某,從2018年4月3日起到某廢品回收店從事廢品整理工作,后其要求確認與廢品店存在勞動關系。但廢品店以王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被法院予以駁回。
 
  重慶市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2019年,重慶法院受理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shù)量較往年雖略有下降,但亦呈現(xiàn)出一些特點:一些用人單位用工管理太過“任性”;勞資雙方都存在不誠信行為。
 
  用工自主權濫用問題突出
 
  記者梳理十大案例發(fā)現(xiàn),一些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存在管理權行使太“任性”,惡意規(guī)避法律等不規(guī)范情形。其中,兩個案例都涉及企業(yè)調崗調薪不合法問題。
 
  文某原系重慶某科技公司人事專員,2018年4月,該公司通過內部審批,以文某“連續(xù)兩個季度績效評級C”為由,將文某的工作崗位調整為人事助理,工資從4500元調整為2500元。
 
  文某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訴訟中,公司稱是根據(jù)企業(yè)《績效考核管理制度》規(guī)定,決定對文某作降級、降薪處理,但公司未舉證證明,該規(guī)章制度系經(jīng)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包括文某在內的員工進行了公示或告知。故法院認定該公司的決定屬于違法減少勞動報酬,判決某科技公司向文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另一案例中,曾某某也因調崗問題與公司產(chǎn)生爭議。
 
  曾某某系重慶某物管公司物管員,工作地、居住地均為重慶市渝北區(qū)。2018年7月25日,公司向曾某某出具《人員調整通知》,要求他到重慶奉節(jié)縣工作。
 
  對此,曾某某以家有高齡患病老人需要贍養(yǎng)、自己年齡較大等理由,認為公司調崗不合理,仍到原工作地上班。公司以曾某某不服從安排和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曾某某則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裁判認為,渝北區(qū)和奉節(jié)縣雖均屬于重慶區(qū)域,但二者相距數(shù)百公里,某物管公司在渝北區(qū)的經(jīng)營場所并未取消,且亦未舉證證明將曾某某工作地點調整至奉節(jié)縣系生產(chǎn)經(jīng)營之必需,調整工作地點明顯會對曾某某的工作、生活產(chǎn)生重大不利影響。因此,某物管公司的調崗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合理性,構成用工自主權的濫用。法院遂判決某物管公司向曾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資雙方不誠信時有發(fā)生
 
  職場誠信問題一直被廣受關注,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時有發(fā)生。
 
  2018年3月15日,席某某到重慶某信息技術公司應聘,其向該公司報送的個人簡歷載明,其學歷為北京大學金融管理學EMBA,還在不同的公司擔任高管職位。席某某后來獲聘擔任該公司政企事業(yè)部總經(jīng)理。
 
  半年后,該公司以業(yè)績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了與席某某的勞動關系。2019年1月15日,席某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該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及賠償金。
 
  訴訟中,公司稱,席某某學歷、履歷造假,不符合錄用條件。
 
  法院裁判認為,席某某向公司提供的學歷和工作履歷均存在虛假陳述,其行為明顯構成了欺詐。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采用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享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法院對席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了席某某的訴訟請求。
 
  有公司則為了避稅,在工資發(fā)放上動起了歪腦筋。
 
  張某某于2017年10月到重慶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未與張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張某某通過仲裁和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經(jīng)濟補償金等。
 
  訴訟中,雙方對工資標準發(fā)生了爭議。原來,工資表上載明張某某的月薪為5000元,而不包括公司法人每月通過其個人網(wǎng)銀賬戶、微信、支付寶等向他支付的5000元。
 
  對此,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法人每月在張某某發(fā)放工資后,于同日通過其個人網(wǎng)銀賬戶、微信、支付寶等向張某某轉賬5000元,該轉賬行為具有持續(xù)性、規(guī)律性。公司雖辯稱上述款項系支付的紅包、紅利及采辦物品費用等,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而張某某主張系某科技公司為避稅之目的而額外支付的工資更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遂認定張某某的工資標準為10000元。
 
  “超齡人員”受傷獲認工傷
 
  “超齡人員”受傷算不算工傷?案例給出了答案。2018年10月9日,木工冉某某在重慶某工地頂模板板面搬運材料時踩滑,從模板板面跌落至負一層受傷。冉某某受傷時已滿53周歲,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2019年3月11日,重慶市南岸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冉某某為工傷。2019年5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冉某某傷殘等級為10級。冉某某經(jīng)仲裁后提起訴訟,請求某勞務公司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裁判認為:“超齡人員”因工受傷且被評定為5至10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向其支付包括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在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法院遂判決某勞務公司支付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13628元。
 
  另一起案件中,劉某某系重慶某工程公司攤鋪機駕駛員,因公司經(jīng)營困難,自行散伙。2019年5月21日,劉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24600元。仲裁中,劉某某稱某工程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但愿意僅請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該案訴至法院后,法院認為,劉某某僅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可視為其放棄了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罰金的請求,屬于其對自己權利之處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尊重。遂判決支持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何更好地平衡雙方利益,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面臨的難題。”重慶市高院相關負責人說,面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強化規(guī)則指引,統(tǒng)一裁判尺度,突出價值引領,減少矛盾糾紛和引導理性維權。(記者李國)
(責任編輯:蘇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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