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職場 警惕四類試用期陷阱

時間:2016-03-08 17:10來源:大西北網(wǎng) 作者:金振華 點擊: 載入中...

  大西北網(wǎng)訊   春節(jié)過后,求職務工的人員陸續(xù)增多,對于初入職場的人們而言,試用期陷阱不得不防。某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降低人力成本、損害勞動者權(quán)益。為此,警方提醒廣大初入職場的市民,試用期不是白用期,要警惕如下四類試用期陷阱。


  一是單約試用期。目前,部分用人單位往往只與應聘者簽訂單約試用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為的是能夠在試用期內(nèi)使用廉價勞動力還能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是隨意延長試用期。有些用人單位超長延長試用期期限,造成很多應聘者無限期被試用。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有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是榨取廉價勞動力。部分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人力成本,給應聘者支付低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是試用期內(nèi)拒交或欠交社保。很多用人單位都以試用期不交社保,過了試用期再為應聘者辦理社保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事實上,一旦勞動關(guān)系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補償金。

(責任編輯:鑫報)
>相關(guān)新聞
  • 警方提示:警惕借疫情進行詐騙
  • 警惕騙子利用注銷分期貸等信息布騙局
  • 交警提示:“藥駕”之險同樣值得警惕
  • 冒充客服退款類詐騙頻發(fā),請務必提高警惕!
  • 蘭州反電詐中心發(fā)布提醒請警惕“冒充查案”類詐騙!
  • 警惕春運購票新政引發(fā)的詐騙
  • 頂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線----------------------------
    推薦內(nèi)容
    網(wǎng)站簡介??|? 保護隱私權(quán)??|? 免責條款??|? 廣告服務??|?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聯(lián)系我們??|? 版權(quán)聲明
    隴ICP備08000781號??Powered by 大西北網(wǎng)絡(luò) 版權(quán)所有??建議使用IE8.0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Copyright???2010-2014?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