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報訊 為切實加強管制器具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近日,安定區(qū)公安局治安大隊主動出擊,連續(xù)查處7起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弩的案件。
經(jīng)查,2011年9月份以來,張某某、陳某等7人分別以1160元、1580元等不同價格,通過電話購買“森林之鷹”、“森林之虎”、“森林之狐”牌弩7支、弩箭392支。上述弩的有效射程均在80米以上,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屬國家明令禁止攜帶的管制器具。
目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警方依法對張某某、陳某等7人分別進行了治安處罰,依法收繳了其非法攜帶的7支弩和剩余的51支弩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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