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美聯(lián)社報道,前NBA球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將起訴中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邁克爾·喬丹的女發(fā)言人發(fā)表了一份聲明,聲明中寫道,“很遺憾看到一家公司在沒有得到自己允許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中國名字來做生意,同時還用了23這個號碼,并試圖引用我孩子的名字。”喬丹表示,這個訴訟并不關乎金錢,這是關于原則的問題,同時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名字。
喬丹體育其商標主形象是美國籃球明星喬丹躍起扣籃,在中國以廉價運動鞋占據(jù)了相當大的農村市場,2010年銷售收入達29.1億元。公開資料顯示,證監(jiān)會發(fā)行審核委員會2011年第263次會議于2011年11月25日召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首發(fā)申請獲通過。喬丹體育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擬發(fā)行11250萬股,占發(fā)行后總股本的20%,擬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主營業(yè)務為運動鞋、運動服裝和運動配飾的設計、生產和銷售。
喬丹體育招股申報書披露,“Jordan”作為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美國前NBA球星“邁克爾·喬丹”不存在對應關系。針對耐克的air jordan(微博)品牌商標,喬丹體育稱與其品牌差異度大、辨識度明顯,且公司的“喬丹”系列商標在國內注冊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標在國內申請注冊均處于駁回復審狀態(tài),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而申報稿164、168頁其它注冊商標欄出現(xiàn)“杰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與邁克爾·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中英文寫法一致。
除了“Jordan”相關商標之外,耐克的全資子公司匡威與喬丹體育在“五角星”商標權上的爭訟也是曠日持久。由于質疑喬丹體育注冊的第3848785號圖形商標“五角星”與自己的商標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將喬丹體育告到國家商標局,要求裁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
2010年2月24日,喬丹體育收到了國家商評委寄來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匡威申訴失敗隨后又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在復審中,匡威認為其“converse及星圖形”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及宣傳,已在全球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中國廣為知曉,成為事實上的馳名商標。而喬丹注冊的商標與匡威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喬丹商標構成了對匡威商標的復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據(jù)《證券市場周刊》報道,2012年初,有消費者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從喬丹經銷商處所購買的喬丹品牌服飾,宣傳中并未被告知與美職籃明星喬丹無關,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欺詐。訴訟書顯示,原告認為“喬丹”譯名已廣泛知曉,喬丹體育經銷商銷售以“喬丹”品牌命名服裝,同時并未向消費者表明與受到尊敬的明星“喬丹”無關,造成誤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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