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趙宇)足壇反賭掃黑案第一批受審的部分人員已于昨日公開宣判,中國足協(xié)也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得知了相關消息。不過,足協(xié)已明確表示現(xiàn)在還不會做出處罰決定。
中國足協(xié)之所以遲遲沒對涉案球隊和人員做出處罰,主要是因為目前反賭掃黑案件的審理工作還沒有結束。據(jù)一位紀律委員會相關人士介紹,目前紀律委員會還沒專門召開會議對反賭掃黑案件中涉及的俱樂部和個人進行討論,“雖然現(xiàn)在有一部分已經(jīng)宣判了,但他們還有上訴的權利,這也就證明案件還沒有完全結束。”
除了第一批審理的人員,像南勇、謝亞龍等人還處于羈押狀態(tài),沒有接受審判,他們的案件中還涉及一些俱樂部,足協(xié)也因此無法做出處罰決定。“紀律委員會會等所有人的案子全部結束后,根據(jù)司法部門移交的相關材料來分析,最終對違規(guī)的俱樂部、違紀的人員做出相應的處罰。”這位紀律委員會人士說。
和紀律委員會一樣,足協(xié)相關領導也對此表示了高度關注,“中國足協(xié)會等案件最終結束后做出處罰。我們會持續(xù)關注這件事,最終不會不了了之。”從目前情況來看,反賭掃黑案件的審理工作,恐怕在未來半年之內都很難結束,因此足協(xié)還將會繼續(xù)等待下去。關于南勇、謝亞龍等人的審判時間,目前尚未可知。
黃俊杰
受賄148萬人民幣+10萬港幣判7年
陸俊
受賄81萬人民幣判5年6個月
周偉新
受賄74萬人民幣判3年6個月
萬大雪
受賄94萬人民幣判6年
2003年龔建平黑哨案
受賄37萬人民幣判10年
■ 龔建平案
2000年至2001年,足球裁判龔建平利用職務之便,先后9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萬元。2002年3月15日,龔建平被警方帶走,進行調查。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區(qū)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企業(yè)人員受賄罪”正式批捕龔建平。2003年1月29日,宣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龔建平有期徒刑10年。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龔建平的上訴,維持原判。
■ 專家說案
足球反賭掃黑案迎來一審公開宣判,黃俊杰、陸俊、萬大雪、周偉新等4人分別被判7年至3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這樣的判罰,讓人想起2003年宣判的龔建平“黑哨案”,在此案中,龔建平因為受賄37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黃俊杰涉案金額高達148萬,只判7年,陸俊涉案金額達81萬,只判5年半,時隔9年,為何收錢多的卻量刑輕呢?
影響量刑因素很多
關于量刑的標準,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增偉表示,刑法只是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該規(guī)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對于五年以上的,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判處到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法官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jù)犯罪人有無自首、立功表現(xiàn),悔罪態(tài)度如何,犯罪情節(jié)是否嚴重等情形判處具體刑期。
麻增偉認為,雖然我國不是實行判例制度,但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不應差距過大,但影響最終刑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定情節(jié),也有酌定情節(jié),本案是否相比龔建平案判決畸輕,應綜合比較兩案中可能影響量刑的具體因素來判斷,不能簡單地根據(jù)刑期來判定是否判決畸輕。本報記者 陳博
不同法院判罰結果可能不同
當被問到如何看待反賭掃黑案與龔建平案時,黃俊杰的律師劉煒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兩個案子完全沒有可比性。”知名法律人士郝勁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不參考以前的判例的,“在不同的法院,也會有不同的判罰結果。在5年到15年之間,具體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國各地的判罰差別也比較大。”
劉煒認為,法院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對黃俊杰進行了從輕處罰,“法院認為黃俊杰的悔罪表現(xiàn)非常好,也認為被告人黃俊杰極其家屬主動配合法院退贓,這兩點法院認為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jù)。”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