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唐李晗) 去年暑期,三名大學生結伴到密云半城子水庫邊游玩,一名大二男孩在踏水時溺水身亡,其父母認為水庫管理處、水庫承包者、游玩同伴等均有過錯,于是將三方訴至法院索賠近23萬元?!斗ㄖ仆韴蟆酚浾攉@悉, 密云法院一審判決水庫承包者和兩名游玩同伴各擔責5%,分別賠償5萬余元和2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事發(fā) 大二學生水庫溺亡 家屬訴賠23萬
去年7月28日,三名大學生假期結伴到密云水庫半城子鎮(zhèn)水庫邊游玩,其中1995年出生的小李在踏水時溺水身亡,事發(fā)時他是協(xié)和醫(yī)學院大二的學生。
當日下午,小李與同村谷某等兩名伙伴到密云區(qū)不老屯鎮(zhèn)半城子水庫管理處公路橋北側時,脫去外衣下水捉田螺。一行三人都不會游泳,小李以一根木棍做工具欲試探水的深度,不想在試探時,跌入水下深坎溺水。另兩人立即報警,當晚七時許,小李被打撈上岸,但已身亡。
小李的父母認為,水庫承包者郭某在水庫周邊經(jīng)營釣魚游玩事項并收取費用,是水庫管理處違法允許郭某在水庫邊進行經(jīng)營活動,致使悲劇發(fā)生。谷某與小李同行,且系谷某提出去水庫邊玩耍,是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于是將北京市密云區(qū)半城子水庫管理處、水庫承包者郭某、同伴谷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23萬元。
辯解 三方均稱已盡相關義務
半城子水庫管理處認為,水庫非人工游泳場所,小李作為成年人,應當意識到下水的危險性,但仍主動下水,后果責任應自負。
其次,管理處已盡到了提醒、警示義務,在水庫公路周邊,噴涂設置多處警示標志、標語,禁止到水庫里面玩耍、釣魚、滑冰等標語隨處可見,非常清晰。管理處將水庫水體凈化養(yǎng)殖業(yè)務承包給被告郭某后,每年假期都通知相關人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處認為,溺亡事件的發(fā)生與發(fā)包、垂釣活動無關聯(lián)。管理處將水體凈化承包給被告郭某無過錯,且水庫是否允許垂釣法無明文禁止,不允許垂釣只是管理處為了防止水體污染采取的一種措施。因此,管理處認為自己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水庫的承包者郭某稱其在水庫各個區(qū)域都設立了相應的警示標志,盡到了安全管護義務。小李作為成年人,不顧水庫周邊多處明顯禁止游泳的提示,仍然下水,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谷某是小李的發(fā)小,“他發(fā)生危險時,我非常著急,我們積極施救了,但未成功。”谷某認為,自己事發(fā)前提醒了小李,也想盡辦法去救對方,對小李之死其不存在過失。
判決 自身擔責9成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溺水水域的管理者、水體承包經(jīng)營者及與同行者李某、谷某對小李的死亡是否承擔基于安全保障義務或一般過錯侵權而產(chǎn)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試探水深極具危險性,小李已成年,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具備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應的認知和預見能力,但其對危險卻采取了輕信能夠避免的態(tài)度,是導致自己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確定責任比例為90%。
半城子水庫管理處通過在水庫周邊噴涂警示標語等行為,已盡到宣傳、警示、提醒注意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郭某作為水庫水體的經(jīng)營者,應對在其承包經(jīng)營水域內活動的不特定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理應對小李溺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確定責任比例為5%。
小李、谷某和另一同伴均已成年,相約到危險水域捉田螺均存在過錯,三人應對彼此遇到的危險后果互相承擔責任,法院確定谷某和另一同伴每人分別對小李溺亡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5%,共計5%。因原告明確表示不起訴另一同伴、雙方另行解決,法院不持異議。
據(jù)此,密云法院一審判決水庫承包者郭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5萬余元,游玩同伴谷某賠償2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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