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區(qū)某局公務員師某,醉駕肇事后被公安機關查處,師某不僅拒不承認醉駕事實,還自稱醉酒后請了一名代駕司機開車,該代駕司機在肇事后逃逸。一審法院認為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師某不服提起上訴,并找到曹某為自己作證,曹某自稱事發(fā)當天為醉酒的師某開車。三中院主審法官經(jīng)過調查,認定曹某證言中存在大量破綻,不具有真實性,故二審駁回曹某上訴,維持原判。
醉酒公務員撞車 聲稱有“代駕”
2015年11月27日晚,北京市密云區(qū)一名公務員師某醉酒后,因私事駕車前往密云區(qū)某小區(qū),后在該小區(qū)內駕駛“捷達 ”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倒車,倒車過程中與停放在該小區(qū)內的張某某的“哈弗”牌小型轎車左后部接觸,“捷達”牌小型轎車和“哈弗”牌小型轎車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居住在該小區(qū)的謝某和高某正巧看到師某倒車事發(fā)的整個過程,于是撥打了110報警。
民警趕到案發(fā)現(xiàn)場后立即對師某進行了盤問,師某對民警的調查極不配合,態(tài)度惡劣地予以抗拒。民警在事故現(xiàn)場對師某進行了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0mg/100ml。后經(jīng)抽血檢驗,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9.5mg/100ml。
師某只對民警承認自己喝了酒卻不承認開過車,聲稱自己當時雇了代駕司機。師某稱代駕司機“肇事后逃離現(xiàn)場”,他也不能提供代駕的詳細信息。
“代駕”出庭作證 謊言被戳穿
一審法院審理該案后宣判被告人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師某不服,提出上訴。
師某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提供了他當時聘請的所謂“代駕司機”曹某為他出庭作證。在庭審期間,二審主審法官為了審查判斷曹某證言的真實性,讓曹某詳細陳述了當天晚上師某聘請其做“代駕司機”的完整經(jīng)過,并針對案件的關鍵情節(jié)對其進行了詢問。
審判人員發(fā)現(xiàn)證人曹某提供的證言與在案的證據(jù)存在諸多矛盾,首先,物證照片顯示張某某“哈弗”牌小型轎車后保險杠左側被剮蹭,曹某一直說被撞的車輛是車頭損壞,與客觀情況不符。對于一個老司機來說,把實際剮蹭的位置記錯的可能性極小。其次,證人曹某所述的案發(fā)現(xiàn)場其他細節(jié),和目擊證人高某與謝某所證明的內容也存在諸多矛盾。
公務員上訴遭駁回 涉嫌妨害作證
三中院法官由此判斷,“代駕司機”曹某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師某即是當晚醉酒駕車的實際人員。法院二審審理后宣判駁回被告人師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關于案件中涉及作偽證的情節(jié)將另案處理,其中師某涉嫌妨害作證,所謂的代駕司機曹某涉嫌包庇。
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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