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山東?。┠z州市檢察院依法對膠州篡改同學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決定,郭某某隨后被公安機關釋放。
今年高考期間,膠州市應屆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學高考志愿,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經膠州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膠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和相關情節(jié),在審查起訴階段召開公開審查會,邀請當事人、法學專家、教育部門代表、新聞媒體等相關人員,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且無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錄取,對其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承辦人到學校進行調查,老師稱其在學校表現(xiàn)良好,郭某某的老師、同學等通過辯護人提交多份請求書,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因郭某某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檢察機關本著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據(jù)刑法和刑訴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郭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既起到社會警示作用,也充分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權保障的刑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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