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賣了房子卻遲遲不將自己和丈夫的戶口遷走,導致買房人戶口“沒著落”,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買房人依據合同向賣房人討要違約金,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2年10月,趙女士與王女士經中介公司居間服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女士將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地區(qū)某小區(qū)的一套10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趙女士,成交價為160萬元。雙方同時約定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xù)。如因出賣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逾期7日未遷出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2013年1月24日,王女士及其夫將戶籍遷涉案房屋。至2013年3月5日,趙女士給付王女士購房款共計160萬元,王女士將房屋過戶至趙女士的名下。后王女士一直未能及時將戶口遷出。趙女士多次催促未果后,一紙訴狀將王女士起訴至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違約金45000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女士稱其遷入戶口時經過了趙女士的同意,未能及時遷出戶口是因為一直未能找到合適的落戶處,現(xiàn)在自己也正在積極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趙女士稱對于王女士遷入戶口的事情一開始并不知情,在得知后一直催促王女士將戶口遷出,但王女士一直不予配合,戶口至今未能遷出,依照合同的約定,王女士應當賠償遲延遷出戶口的違約金。經承辦法官調解,王女士雖同意盡快遷出戶口,但不同意賠償違約金,趙女士則堅持要求王某某賠償違約金。
經審理,通州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趙女士與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已依約履行了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義務,王女士卻未能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給付趙女士違約金45000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部分房屋買賣中會存在賣房人的戶口遷出問題,但因戶口遷移問題系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對于買房人起訴要求賣房人遷出戶口的,法院不會受理。但買房時可就賣房人未依約遷出戶口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對于買房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則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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