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9日,由河南省淇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志剛故意傷害一案在淇縣法院開庭審理。該院檢察官李曉博出庭支持公訴。起訴書指控: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楊志剛因家庭糾紛與妻子李婷(化名)發(fā)生糾紛,爭執(zhí)過程中,楊志剛將汽油潑灑在臥室的床上、地上以及李婷身上,并用打火機點燃汽油造成房間內(nèi)起火,李婷被燒傷,經(jīng)鑒定,李婷燒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由于被害人在案發(fā)后沒有及時報案,楊志剛毀滅了案發(fā)現(xiàn)場,將房屋重新裝修,楊志剛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一直否認自己將汽油潑在李婷身上,并用打火機點燃汽油的事實。
“我不同意起訴書指控的內(nèi)容,我沒有將汽油潑在李婷身上,那天和李婷吵架后,我從外面拿油壺回來只是準備嚇唬嚇唬她。我姐看到后從我手里搶油壺,搶奪過程中,有些汽油濺到了地上,我在房間里不小心打了一下打火機,火就燒起來了。當時李婷不在房間內(nèi),之所以燒成這樣是因為她在著火后進去拿錢包不小心摔倒導致的。”公訴人李曉博宣讀完起訴書后,被告人楊志剛予以辯解。
“你們家平時是誰管錢?”李曉博向楊志剛發(fā)問。
“我管。我認為這和本案沒有關(guān)系。”
“根據(jù)李婷陳述,你們家平時都是你管錢,你每月固定拿1000元用于家庭開支。案發(fā)當天,李婷的錢包里只有幾百塊錢,如果是你,會為了這幾百塊錢不顧生命危險,沖進著火的屋內(nèi)?”
“我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再說如果是我故意往她身上潑汽油的,為什么她現(xiàn)在才告我,明顯是在誣陷我。”
“被害人案發(fā)后一直在新鄉(xiāng)第二人民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室,出院后一開始由于被告人積極幫助治療,加上兩人系夫妻,李婷顧念夫妻情意,對被告人抱有希望,想在自己治愈后再好好過日子,沒想到被告人在花了18萬元治療費后不再給妻子治療,而且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也矢口否認。”公訴人出具了被害人陳述及其父親的證言。
“認罪態(tài)度關(guān)系到你的量刑,望你在之后的庭審中考慮清楚。”
至此,楊志剛沉默不語。
“被害人燒傷是因為她在房屋著火后自己主動跑回屋內(nèi)拿錢包,因此被告人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楊志剛的辯護律師發(fā)表辯護意見。
李曉博沒有立即反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而是繼續(xù)訊問被告人,“你平時抽煙嗎?”
“不抽煙。”
“那你為什么手上拿有打火機,并點燃打火機?”
“我當時沒有想那么多,就打了下打火機,火就燒著了。”
“你知道汽油是易燃物,遇火則燃嗎?”
“知道。”
“根據(jù)舉證階段出示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中的照片,李婷燒傷位置主要集中在其上半身和右側(cè)腰的位置。如果她是回去拿錢包時不小心滑倒,可以分為向前滑倒和向后滑倒。向前滑倒,受傷部位是身體的前胸和大腿前面以及膝蓋;向后滑倒,受傷部位應(yīng)該是后背、臀部及小腿后側(cè)。但是我們看到,李婷的受傷部位不符合楊志剛所說的滑倒受傷特征。李婷受傷部位與她自己的陳述一致,楊志剛把汽油往其上身潑,她當時向左后側(cè)躲了一下,汽油潑到了她的頸部、上半身和右后腰處。其次,楊志剛在自身不抽煙并知道汽油是易燃物的情況下點燃打火機,顯然具有主觀故意。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李曉博發(fā)表公訴意見。
“請法院依法裁定。”此時,辯護律師不再發(fā)表無罪辯護意見。
“被告人一時沖動導致了這么嚴重的后果,希望被告人好好反思自己的行為,爭取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李曉博希望楊志剛能悔悟。
“對不起,老婆。等我出來了一定努力掙錢幫你看病。我希望你能原諒我,我們還能一起生活。”最后陳述階段,楊志剛向李婷深深鞠了個躬。
2016年5月22日,淇縣法院認定楊志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公訴人簡介
李曉博,男,1978年生,1997年進入淇縣檢察院工作,現(xiàn)任公訴科科長,曾兩次榮立個人三等功,2013年榮獲“鶴壁市優(yōu)秀公訴人”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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