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戶外工作時不慎觸電身亡,獲相關死亡賠償金90萬元,除去喪葬費用10萬元,余下賠償余款80萬元。悲痛之余,離異的張燕和前夫陸昊因兒子的賠償余款所有權發(fā)生爭執(zhí),兩人最終對簿公堂。記者昨日從福安法院獲悉,近日該案已被法院成功審結,法院依照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張燕和其前夫陸昊各享有賠償余款一半的份額。
兒子工作意外觸電身亡
留下巨額賠償金
據(jù)介紹,張燕和其前夫陸昊兩人于1991年農(nóng)歷12月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94年12月,兩人生育次子陸小某。2014年6月,在結婚23年后,張燕和陸昊因感情破裂最終離婚。
2015年7月底,已成年從事廣告安裝工作的陸小某,在福安城陽鎮(zhèn)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廠區(qū)內(nèi)安裝廣告牌時不慎觸電身亡。事故發(fā)生后,陸小某相關死亡賠償金相繼支付完畢。經(jīng)張燕和陸昊協(xié)商后,兩人共同從賠償款中取出10萬元用于辦理小陸的喪葬事宜。剩下的賠償款80萬元,于2015年8月21日,經(jīng)張燕和陸昊協(xié)商,雙方在中國建設銀行共同辦理了一張共管聯(lián)名IC卡,并將剩下的賠償款799900元(80萬元扣除銀行管理費100元)存入該卡,戶名:張燕和陸昊。
據(jù)介紹,該共管聯(lián)名IC卡剩下的賠償款為799900元,雙方未予以分割,該卡由陸昊持有。法院還查明,陸小某死亡時未結婚,也未生育子女。
離異夫妻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各享一半份額
在料理完兒子身后事后,張燕因與前夫陸昊關于兒子死亡賠償金的所有權發(fā)生爭執(zhí),張燕遂將陸昊訴至福安法院,請求分割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
福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陸小某死亡時沒有配偶及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父親陸昊、母親張燕二人,故該賠償款余款799900元歸陸昊和張燕共同共有。
法院認為,依照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參照該規(guī)定,陸昊與張燕對賠償余款799900元各享有一半的份額,即每人可分得賠償款399950元。遂判決陸小某死亡所獲取的賠償款余款799900元歸原告張燕和被告陸昊共同共有,該賠償余款799900元的一半份額399950元歸原告張燕個人所有。(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記者 陳健 通訊員 羅彥霏 張仲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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